(2002年12月修订)
1、档案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,不准传播档案中具有密级的内容,不准私自复印档案材料。
2、查阅密级档案,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,不准摘抄和复印,不得泄密。确需摘抄和复印的,须经馆长同意。摘抄和复印的档案材料均按密级文件使用、保管、销毁。
3、档案人员在接收、保管、提供利用档案时,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对、登记、签字、注销,做到手续齐备,登记清楚。
4、利用完毕的档案要及时入库。
5、经鉴定需销毁的档案材料,严格按规定审核、销毁。
6、非档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。
7、注意关好门、窗,保证档案实体的安全。
8、不用存储有涉密材料的计算机上网。
9、人事档案的保管和查阅,要严格按人事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执行。